(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山东威海,一对夫妻从4S店以100万左右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奥迪A8L轿车,使用了一年多后发现该车副驾驶不具备电动腰部支撑功能,诉至法院要求4S店赔偿300多万。
罗先生(系毕女士之夫)至4S店欲购买奥迪牌汽车一辆,经4S店销售人员盛某推荐介绍,罗先生对奥迪A8L尊贵型轿车有购车意向,2018年12月1日,4S店销售人员盛某通过微信向罗先生发送了《奥迪A8L装备表》一份,该装备表对奥迪A8L的各种款式、型号、配置、价格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通过该装备表可以看出,奥迪A8L型基本装备中包括前排座椅电动腰部支撑,奥迪A8L尊贵型轿车具备基本装备的所有内容外,还添加了记忆功能前排座椅+前后排座椅通风和按摩功能及前后排座椅通风和按摩功能。经过一番磋商后,毕女士最终以1017042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辆,4S店于2019年2月21日办理了交付登记。后,毕女士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案涉车辆前排副驾驶座椅并不具备电动腰部支撑功能,通风和腰部按摩功能亦不符合装备表所述功能。随后罗先生就案涉车辆副驾驶座椅缺失的三项功能向4S店维权,4S店表示因案涉车辆加装了足部按摩功能,所以从技术角度无法在前排副驾驶座椅安装腰部支撑功能,座椅的通风功能指的是坐垫的通风功能,而不是其他部位的通风内功能,按摩功能指的是足部按摩功能,而不是毕女士追求的按摩功能。
一、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后,毕女士以4S店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4S店赔偿损失3051126元(三倍赔偿)。二、4S店辩称:1、本案不符合欺诈的主观故意及不具有欺诈行为。4S店在销售案涉车辆之前及之时,甚至是之后的几个月内,均不知道案涉车辆存在本案诉争三个争议功能(副驾驶的按摩、通风功能及腰部支撑功能),本案在欺诈认定上缺乏明知的故意。毕女士在购置案涉车辆时,并未明确向4S店询问案涉车辆是否具有争议的相关功能,以及争议功能详细具体功能内容,在购买车辆后长达四个月之久,才认为存在相关的功能性问题。毕女士到4S店询问后,4S店才在现场比对核查后发现了案涉功能争议。2、4S店发送给毕女士丈夫的装备表,该装备表于买车前两个多月发送,且销售人员已经明确告诉应当以实际到店的车辆为准,所以案涉车辆在当时并没有进行具体的确认,毕女士认定存在欺诈不具有任何的客观证据。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4S店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关于争议焦点一,4S店是否构成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认定欺诈,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存在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三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四是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首先,从毕女士提交的证据看,虽然4S店员工微信向罗先生发送装备表,但该装备表系在购车前几个月发送,不足以认定4S店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按该装备表对毕女士方进行介绍,不足以证实4S店有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其次,通过罗先生证言可知,其主要咨询的是激光大灯、OLED尾灯,试车时也对仅对主驾驶按摩功能进行体验,其并未重点咨询缺失的腰部支撑功能及通风功能,未咨询副驾驶座位功能情况,结合购车4个月后发现诉争三项功能缺失的事实,可知副驾驶是否存在诉争三项功能,并非毕女士购买车辆的主要考虑因素,不存在因4S店行为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案涉车辆的情况。
此外,从双方协商诉讼阶段,毕女士均无退车的意思表示,佐证诉争三项功能的缺失并不影响其作出购买案涉车辆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为毕女士主张4S店欺诈,并要求三倍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4S店行为虽不构成欺诈,但4S店向毕女士提交了功能有瑕疵的车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缺失的功能虽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及主要性能,却与整体舒适度相关,综合考虑消费者购车消费心理、4S店在销售车辆的操作行为规范程度,酌定4S店以购车款的20%予以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4S店退还毕女士购车款203408.4元。装备表写明了“前排座椅电动腰部支撑功能以及前后排座椅具有通风和按摩功能”,但副驾驶座椅并不具备电动腰部支撑等功能,因此毕女士认为4S店涉嫌虚假宣传,存在欺诈。但法院却认为装备表系购车前的两个月发送的,不足以认定4S店在销售车辆时按该装备表对毕女士方进行介绍,不足以证实4S店有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