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张先生到4S店看车,准备买辆SUV,一位女销售说现在有买一送一的活动,他顿时就心动了,可刚交完定金,就发现不对劲。自己看中的车型是8万多,可是销售给他开的单子却是19万多,张先生说价格算错了,不料,销售却斩钉截铁地说,这就是买一送一的价格。
当时张先生一家三口来到4S店,刚进去,就有一位姓杜的销售顾问告诉他们,现在有活动,汽车买一送一,张先生一听就有点怀疑,杜销售随后带客户去试驾了,张先生抱着怀疑的态度,询问了其他销售,这个车型是否买一送一?
其他销售听到这个问题,也是大吃一惊,纷纷表示没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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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又连着问了好几个,都说不知道。张先生又问:
“怎么那个姓杜的销售说有?”
一时之间,张先生也拿不定主意,决定等杜销售回来再问问。
没过多久,杜销售回来了,张先生赶紧上前询问,这车型真的是买一送一吗?
杜销售很肯定地说:“是的!”
听到这句话,她的同事都惊呆了:“怎么我们办不了?”
杜销售只回了一句:“只有我能办,你们都办不了。”
张先生一家得到肯定答复后,顿时放下心来。杜销售说自己还有其他客户,让张先生先等等,李女士不想错过这个机会,连中午饭都没吃,一直在店里等。
这一等就到了下午3点,杜销售终于回来了,张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赶紧再次确认,是不是买一送一,买哪款送哪款?
杜销售再次肯定地说:
“是,咱都是成年人了,我不和你们开玩笑。”
随后,她就让杜销售赶紧算算价格,并交了2000元定金,准备立马付钱购买。
可等杜销售算出价格后,李女士一家却傻眼了,价格是19万多,李女士质疑,车价不是8万多吗?怎么算出来要19万多?
杜销售却表示,这就是买一送一的价格,你真要买的话,就付钱吧。
看到这里,大家已经知道了,所谓的“买一送一,”只是个吸引人的噱头,实际支付的,却是2台车的钱。
杜销售说有事先离开了,然后就没人理他们了,李女士去问4S店财务,是否有这个活动?
财务回答,这个事要去找销售,我们不管这块。无奈之下,李女士拨打了市场监管局的电话。
没过多久,4S店一位经理来到现场,并叫来了杜销售,李女士把“买一送一”的事情说了一遍,不料,这时候杜销售口风却变了,她解释说:
“我是跟他们开玩笑的。”
经理知道事情经过后,也是开始甩锅,说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和店里没关系。
并且还为其辩解,杜销售只开过一句玩笑,说买一送一!而李女士所说的十几次,是子虚乌有的,还让李女士拿出证据来。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销售顾问的玩笑话能当真吗?4S店有责任吗?
玩笑话不能当真,可她真的是玩笑话吗?
这件事,对李女士来说确实不利,因为她不能证实,杜销售曾多次承诺买一送一,销售经理一口咬定,她只说过一次玩笑话,可是,就算只有一句话,作为汽车销售这样严谨的事情,这玩笑能随便开吗?
虽然李女士拿不出证据,但是通过蛛丝马迹,也能判断出,李女士所说非虚。
其一,李女士明确表示要买一辆车,作为一个三口之家,一辆车足够了,既然你说是玩笑话,那么最后算价格,为何又算出19万多(2辆车的钱)?还让李女士付了定金,这不是打脸吗?
其二,李女士一家三口,还带着一个3岁孩子,连午饭都没吃,从上午一直等到下午三点,时间月花了,精力也花了,最后,却被销售用一句玩笑话,就想撇清关系?
李女士一家是奔着买车去的,又不是找事的,谁会随时随地去录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销售顾问说的“买一送一”,完全是不存在的,已经涉嫌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属于欺诈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终,4S店提出,他们会惩罚员工,也可以退还定金,若非要纠结“买一送一”,那就没得谈,李女士考虑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就是一个想占便宜的主!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买一送一的钱根本不对,还往里跳!我觉得4s的做法已经很好了,要是我,你要买就买,不买定金也只退还部分!剩下的走法律程序。
也有网友说,这是可以开玩笑的吗?我支持消费者较真,必要叫销售给两台车,上法院起诉,把录音证据保存好,叫他以后还来销售汽车开玩笑,欺骗消费者。
通过此事,也提醒各位,天上不会掉馅饼,人不能贪,口头约定没什么效力,既然你都怀疑了?为什么不进行录音,否则你问一百遍等一百天都是白等,在谴责店家及销售人员无视职业道德的同时,也要想想,若不是自己贪便宜,会有这些事吗?